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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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債權人 游允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尹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㈢繼承人是否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請自行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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