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瑞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源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