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 吳有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天平吳克勇 、吳克鐘、 吳秀霞陳秀玉吳克強吳克發吳克展吳蓮治 、吳蓮鳳、 吳寶瓊吳寶英 等12人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
438號),惟被告等12人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8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67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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