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 許秀華 非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相對人 吳國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國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再家事非訟事件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亦有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文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金門縣記帳調查表、扶養費計算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金門縣金寧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件在卷可佐。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本件應定性為家事非訟事件(戊類事件),參照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