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5號上訴人即原告 焦春鳳
張銘哲 張佳玲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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