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李秀玲 即真好味便當.訴訟代理人 施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松桀工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鹿│100年11月30日│15,390元│DR00000000││││司 陳文圳 │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