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李珏慧 被告 黃素周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起訴狀請求另一被告錢 蔡孟芬 賠償部分,已經本院以訴不合法,另以判決駁回外,其餘對被告黃素周之賠償請求,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蘇雅慧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原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