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蔡鈺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明 陸間 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000元(計算式:已到期債權84,000元+預為請求債權542,000元=6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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