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范開蘭 公管理人 范振星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參加人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