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5月
2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驗前淨重0點13公克,驗後淨重0點11公克),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6月13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查,是上開扣案物自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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