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70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范開蘭 公管理人 范振星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許慧如 律師
參加人乙○○
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范開蘭公管理人范振星地址「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更正為「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8樓之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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