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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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35號聲請人甲○○
9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