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