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余鶯菊 債務人 陳惠湘
一、債務人余鶯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債務人余鶯菊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開違約金外,並依借款之約定利率加計百分之一計付之遲延利息。並於強制執行其財產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惠湘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