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犯詐欺罪,經本院南投簡易庭以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嗣上訴,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駁回上訴確定,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卷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前揭案件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仔記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