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勞執字第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景美保全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縣政府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和解,資方同意支付勞方五月份薪資新台幣捌萬伍仟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九月十日止,每期支付新台幣二萬八千三百三十五元,交付 呂壽吟 先生代為轉交四人,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就聲請人新台幣壹萬柒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6年6月26日經高雄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按期給付聲請人及另4人依會議記錄所載之金額,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7,
000元之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內容如主文所示,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6年6月28日府勞資字第0960145347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調解記錄所示,兩造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工資部分確已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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