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沈欣佳
被告 秦于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民起訴狀第2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