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沈欣佳

被告 秦于涵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民起訴狀第2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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