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6號

債權人 陳執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每月出租費用為343,600元之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出租南平路2-19號地下二層之證明文件。

㈢債權人可請求之持分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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