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6號
債權人 陳執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每月出租費用為343,600元之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出租南平路2-19號地下二層之證明文件。
㈢債權人可請求之持分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6號
債權人 陳執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每月出租費用為343,600元之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出租南平路2-19號地下二層之證明文件。
㈢債權人可請求之持分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