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被上訴人匯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郭美杏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