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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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庚○○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庚○○、丙○○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
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被告乙○○、庚○○、丙○○均係由聲請人以罪嫌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是並非上揭法條規定之聲請沒收對象,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以被告丁○○、戊○○、己○○及甲○○為聲請沒收對象部分,經本院另行裁定准許,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品名│單位│數量│├──────┼──┼────────┤│膠質天九牌│副│3│├──────┼──┼────────┤│號碼牌│包│1│├──────┼──┼────────┤│橡皮筋│包│2│├──────┼──┼────────┤│骰子│粒│164│├──────┼──┼────────┤│號碼夾│包│1│├──────┼──┼────────┤│現金│新臺│11,120│││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