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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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洪舒萍 律師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