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訴人奕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張志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7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