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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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聲重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重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9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