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協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岳明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史沛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麗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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