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巢先明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三年度家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衍鋒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一○二年度家抗字第八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麗惠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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