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樹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樹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樹烺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樹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9年7月10日│99年9月27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關││││├──┼───────────┼───────────┤││案│99年度毒偵字第3536號│99年度毒偵字第5234號│││號│││├──┼──┼───────────┼───────────┤│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99年度審訴字第216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1號││審│號││││├──┼───────────┼───────────┤││判決│99年11月29日│100年4月25日│││日期│││├──┼──┼───────────┼───────────┤│確│法│同上│同上││定│院││││判├──┼───────────┼───────────┤│決│案│同上│同上│││號││││├──┼───────────┼───────────┤││確定│99年11月29日│100年4月25日│││日期│││├──┴──┼───────────┴───────────┤│備註││└─────┴───────────────────────┘┌─────┬───────────┬───────────┐│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5日│99年11月9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關││││├──┼───────────┼───────────┤││案│100年度毒偵字第9號│99年度毒偵字第6525號│││號│││├──┼──┼───────────┼───────────┤│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100度審訴字第73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696號││審│號││││├──┼───────────┼───────────┤││判決│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日期│││├──┼──┼───────────┼───────────┤│確│法│同上│同上││定│院││││判├──┼───────────┼───────────┤│決│案│同上│同上│││號││││├──┼───────────┼───────────┤││確定│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