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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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祭祀公業良公 王神明會
祭祀公業 良崗 王神明會祭祀公業良公主神明會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錫章 送達代收人 楊詠涵 被上訴人 林游碧霞
林秉薰 林秉聰 林秉順 林錦雲 林慧敏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