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上訴人與被告 李昆謙 等人因102年度訴字第55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即臺中市○區○○○○段○○○○○○○○○○號、0000-0000號145地號、0000-0000地號,面積依序分別為97平方公尺、96平方公尺、9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均各為3分之1,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2,745,333元【計算式:28400×(97+96+97)×1/3=2,745,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4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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