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乙○○原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被告丙○○
巷22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67,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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