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釋放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及具保人,被告並未到案執行,經命警拘提無著,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應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