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行之,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之判決;該裁定已於96年2月9日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已逾五日迄未補正,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