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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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6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慧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內容。
二、債權人委任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送達前揭文件之證明。
三、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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