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朱元宏 被告 邱孟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邱孟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審法院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