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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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宏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4、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罪)有期徒刑1年2月(1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07.14110.07.1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34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6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18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6號判決日期111.05.11111.06.2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503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13111.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0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345罪名傷害對未成年人性交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10.09.06110.08.09109.11.2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29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91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7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00號111年度侵訴字第18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39號判決日期111.07.27111.08.09111.11.22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100號111年度侵訴字第18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30111.09.07111.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4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38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