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文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等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0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受刑人陳文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4月14日108年06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偵字第1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679、15680、15709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20、2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少訴字第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判決日期109年05月27日109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少訴字第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6月30日109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少刑執字第15號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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