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侵上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CAOLUONGTAM(中文名: 高良心 )選任辯護人 葉日謙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AOLUONGTAM(中文名: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AOLUONGTAM(中文名:甲○○,下簡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揭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在案,所宣告之刑並非輕微,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將來尚有執行需要,若非羈押,亦難保全執行。據上,本院認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12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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