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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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富元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