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陳威良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