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李坤鎔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間 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本院100年度執事聲字第114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羅伊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