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東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東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東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1年9月,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先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1年9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2號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22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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