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補字第二○七號原告楊森被告 周逸松
周涵瑜 周聿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柒仟柒佰零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