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2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義信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強制治療之執行,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3875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第1項)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第2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而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第1項)犯第221條至第
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之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第2項)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
(第3項)前項治療處分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42條第4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而參酌刑法第91條之1修正理由第六點:「加害人之強制治療是以矯正行為人異常人格及行為,使其習得自我控制以達到再犯預防為目的,與尋常之疾病治療有異,學者及醫界咸認無治癒之概念,應以強制治療目的是否達到而定,故期限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為妥。惟應每年鑑定、評估,以避免流於長期監禁,影響加害人之權益。」,是可知修正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已刪除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有關強制治療最長不得逾三年之規定,而應以強制治療目的是否達到而定,並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為其期限,惟為免流於長期監禁影響加害人之權益,仍應每年鑑定、評估是否有停止治療之必要。
三、查聲明異議人因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97年8月21日確定。受刑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中,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其可能有再犯風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准予對聲明異議人予以強制治療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聲療字第8號裁定聲明異議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嗣聲明異議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侵抗字第14號裁定抗告駁回後確定,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即依該裁定核發100年度執更字第3875號執行指揮書,於101年1月9日解送異議人至法務部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聲明異議人經3次鑑定評估會議,均認聲明異議人再犯危險未明顯降低,決議不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年11月14日、102年11月25日及103年11月13日函文及附件聲明異議人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本院裁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及會議記錄等影本各1份核閱屬實,是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四、觀之㈠101年10月17日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第14頁(四)再犯危險性評估結果記載:「STATIC-99量表總分為3分,再犯風險屬於中低度,5年內性犯罪之再犯風險為12%」、「再犯風險:中」,「三、治療後個案持續之危險因素:為情緒及衝動控制差;偏差性行為;對被害者同理心不足;反社會性格/對規範接受度低」;及101年10月26日培德醫院101年度第10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記載,「參加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評估委員10人投票,0人同意,10人不同意,個案未通過結案鑑定評估」、「不通過理由:個案情緒控制能力差,家庭支持力量欠佳,外控條件不足,治療期中配合度差,高心理病態性低IQ之個案」;㈡102年10月18日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第21頁(四)再犯危險性評估結果記載:
「STATIC-99量表總分為3分,再犯風險屬於中低度,5年內性犯罪之再犯風險為12%」、「再犯風險:中」、第22頁「三、治療後個案持續之危險因素:仍缺乏維持兩性關係之能力;仍可能持續其偏好性行為方式;反社會性格特質」;及102年10月25日培德醫院102年度第10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節本)記載,「參加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評估委員8人投票,0人同意,8人不同意,未勾選0人,個案未通過結案鑑定評估」,「不通過理由:澄清犯罪歷程或病因、治療時間不足、再犯預防訓練不足(危險因子處理、行為訓練等)、否認、抗拒、無自省、強暴迷思物化女性、加強同理心訓練、認知扭曲嚴重、(疑似)病態人格、社會或家庭支持系統不佳或不明、衝動控制差、加強生涯規劃、挫折容忍訓練、加強人際互動訓練、明顯性偏差、性幻想處理」;㈢102年10月24日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第5頁肆、再犯危險性鑑定結果記載:「STATIC-99量表總分為3分,再犯風險屬於中低度,5年內性犯罪之再犯風險為12%」;及103年10月24日培德醫院103年度第10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節本)記載,「參加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評估委員7人投票,3人同意,4人不同意,未勾選0人,個案再犯危險未明顯降低,決議不通過結案鑑定評估」,「未通過理由:加強同理心訓練(2人)、(疑似)病態人格(3人)、衝動控制差(3人)、加強生涯規劃(1人)、明顯性偏差(1人)、性幻想處理(
2人)、合理化(2人)、風險高(2人)」等語,有該等會議記錄等影本可參,是檢察官依上開報告書及會議決議結果認聲明異議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而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並以書面通知聲明異議人,經核尚無違法之處,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空言指稱評估委員完全不瞭解評估制度之標準,完全依照主觀意識做出判斷云云,並無可採,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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