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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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86號聲請人 葉軒廷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7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葉軒廷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於104年10月1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4年10月30日訊問聲請人後,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104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聲請人所涉本案強盜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3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已於104年12月7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022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容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所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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