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峻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9818號),復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
103年度易字第717號),嗣被告就被訴恐嚇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吳明峻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吳明峻與 吳淑靜 係兄妹,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吳明峻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吳淑靜之行動電話,並於該行動電話語音信箱內留言,以「馬上給我回電,不然的話我跟你說我會拿刀子把你殺死」、「我限你10點以內沒給我回來的話,我會拿刀子砍那個女人給他死」、「你如果不給我回來,你那隻狗我把你摔死」、「你那隻狗我就把你摔死」、「你如果不給我回來,2樓所有的東西我都要把你處理掉、砸掉」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內容詳附表)接續恐嚇吳淑靜,致吳淑靜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安全。案經吳淑靜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明峻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吳淑靜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告訴人吳淑靜提出之行動電話門號之語音信箱留言錄音光碟1片及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雖被告辯稱:當時因氣憤而口不擇言,無恐嚇之意云云。然被告所稱如上述之話語,在語意上顯有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意,足以使與之起糾紛之對造即告訴人聽聞後感受人身及財產安全遭威脅而心生畏懼,此情亦據證人吳淑靜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是被告不能以藉詞一時氣憤而解免其責。綜上,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兄妹,有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其對告訴人所犯本件犯行,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上開規定論科。又被告在近接密切之時、空下接續恐嚇告訴人,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之各個部分動作,僅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妹,因家務事而起爭執,然被告未循平和方式解決,率爾出言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危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高職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認口出上揭話語之態度及依卷附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無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責,經此偵查、審理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併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附表┌─┬─────────┬───────────────────────────┐││時間│內容│├─┼─────────┼───────────────────────────┤│1│101年6月8日上午│馬上給我回電,我現在有事情,馬上給我回電,不然的話,我│││7時38分│跟你說我會拿刀子把你殺死(臺語),搞不清楚的話,你再給││││我白目看看。│├─┼─────────┼───────────────────────────┤│2│101年6月10日晚間│吳淑靜吳淑靜你趕快給我回來,我限你10點以內沒給我回來的│││7時58分│話,我會拿刀子砍那個女人給他死,我跟你講(臺語),你給││││我10點以前要給我回來。│├─┼─────────┼───────────────────────────┤│3│101年6月11日凌晨│我跟你講(臺語),最後通牒,你如果不給我回來,你那隻狗│││1時26分│我把你摔死,你看我敢不敢(臺語)。│├─┼─────────┼───────────────────────────┤│4│101年6月11日凌晨│喂,你趕快給我回來,不然我說難聽一點,你那隻狗我就把你│││1時28分│摔死,我讓你沒辦法養,看你現在是不回來害死那隻狗還是怎││││樣,看你啦,我說那麼多也沒有用,我已經說到一肚子火了,││││你如果還是不回來你看著辦(臺語)。│├─┼─────────┼───────────────────────────┤│5│101年6月11日凌晨│我跟你說一句話,你如果不給我回來,你的狗我要把你…(沒│││2時14分│有聲音),我跟你說2樓所有的東西我都要把你處理掉、砸掉││││,(以下略)(臺語)。│└─┴─────────┴───────────────────────────┘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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