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911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育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07年8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