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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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847號抗告人 劉庭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劉庭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不同犯案類型、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按個案情節有別,本不得比附援引。抗告意旨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較其他案件為重,違背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並請求從輕定刑云云。經核係就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