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戊○○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嘉南分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199元,應徵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