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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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叁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69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12號)判決處罰金新台幣7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洪忠 改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