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77號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乙○○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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