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111號),業經辯論終結, 玆因 檢察官移送併辦,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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